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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任职于国内某化妆品公司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1)从化妆品取得基本工资12000元/月,加班工资1000/元,独生子女费补贴200元/月,差旅费津贴1800元/月,误餐补助500元/月缴纳“三险一金”2250元(2)在某公司提供经营服务,取得报酬24000元。已知:张某的独生子正就读于高中二年级,张某当年接受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支出为5000元,约定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某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某本人扣除 (1)计算张某每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金额。 (2)计算张某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所得中被预扣预缴的个所得税税额 (3)计算张某全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1 12/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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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稍等看下题目
2021 12/10 11:34
朱立老师
2021 12/10 11:41
(1)计算张某每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金额。12000+1000-5000-2250-1000=4750 (2)计算张某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所得中被预扣预缴的个所得税税额24000*0.8*0.2=3840 (3)计算张某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4750*12+24000*0.8-3600=72600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2600*0.1-252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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