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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增?如果需要调增,是否专项扣除等扣除项就可以在申报里填写扣除额?谢谢老师

84785035| 提问时间:2021 12/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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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不能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现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修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021 12/1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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