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自2013年至2016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1)2013年12月1日,某公司购入一条需要安装的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生产线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发生保险费2.5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安装期间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实际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10万元,发生安装工人工资176.7万元,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013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日投入使用。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13.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3)2014年12月31日,某公司在对该生产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已经发生减值。某公司确定该生产线的可收回金额为807.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不变。(4)2015年6月30日,某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对该生产线进行改良。当日,该生产线停止使用,开始进行改良。在改良过程中,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总价款122.2万元。(5)2015年8月20日,改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于当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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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3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