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特殊性税务重组吸收合并,合并方是高新技术企业,被合并方不是,那可以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0年弥补亏损吗?有什么文件依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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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老税官:
1. 明确了结转年限: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亏损,对应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放宽随同享受。
2. 弥补亏损的额度: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 12/1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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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3 19:14
老师,没看懂,上面那段话前后不一致啊!合并后到底能不能享受10年弥补亏损啊?
朴老师
2021 12/13 19:18
同学你好
可以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