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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餐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消费税税率为5%。2020年9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自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 160元,包装费9 040元。   (2)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 000元,原材料成本20 000 元。乙企业当月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的零售价为56 500元。   (3)委托加工的筷子收回后将其简单打磨、包装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 000元。 (4)没收已逾期的一次性木筷包装物押金2000元 增值税率13%,消费税税率为5%。

84784975| 提问时间:2021 12/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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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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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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