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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空调,合同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共计380万元,本月应收回75%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全部收回。由于购买方本月资金紧张,实际支付不含税货款190万元。 (2)将成本为15万元的自产特制空调用于本企业职工宿舍,该批空调没有同类产品价格。(3)当月销售空调、收取价税合计金额48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1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8月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进项税),零售价为51.5万元。

84784991| 提问时间:2021 12/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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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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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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