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卷烟生产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及烟丝。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A企业购进一批烟叶,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烟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80000元,加工费30000元,B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收回后,A企业将其中60%对外销售,金额220000元。 业务二:企业将剩余的40%烟丝,用于加工生产卷烟。 已知:烟丝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 (1)业务一是否符合消费税法委托加工业务的规定,并简要说明? (2)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 (4) 业务二应纳消费税税额? (5) 该卷烟生产企业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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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4 13:46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3:51
(1)业务一符合消费税法委托加工业务,因为A企业作为委托方提供了加工成烟丝的主要成本,B企业作为受托方收取了加工费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3:56
(2)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180000+30000)÷(1−30%)×30%=90000(元)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4:02
(3)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80000+30000+90000=300000(元);
300000×60%=180000(元);220000×30%−180000×30%=12000(元)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4:09
(4业务二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抵扣消费税:300000×40%=120000(元),120000×30%=36000(元),可抵扣消费税为0+90000−180000×30%=36000(元)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4:14
(5)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晚待卷烟销售时才可抵扣,该卷烟生产企业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90000+12000=1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