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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卷烟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 如下业 务:1)将外购的烟叶30000元发给某烟丝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的烟线丝准备用于生产卷烟。6月15日,将收回的烟丝全部投入生产 A牌甲类卷烟。6月23日,卷烟全部售出,不含税200000元,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2)将自产B牌甲类卷烟1箱用于招待客户,3箱作为节日福利发给员工,10箱用于抵偿欠加工厂的货款280000元,不足或多余款项不再结算。已知该卷烟每箱生产成不本10000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平均售价22000元,最高售24000元。 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元/箱。

84785002| 提问时间:2021 12/1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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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题目要求做什么那?
2021 12/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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