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外购的烟叶30 000元发给某烟丝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的烟丝准备用于生产卷烟。6月15日,将收回的烟丝全部投入生产A牌甲类卷烟。6月23日,卷烟全部售出,不含税售价200 000元,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

84784953| 提问时间:2021 12/1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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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与你相互学习这道题目
2021 12/14 15:04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5:09
第一步:计算出委托加工烟丝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8000)÷(1−30%)×30%=16285.71(元)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5:17
第二步:售出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这里题目没有告诉我们销售出去的卷烟一共有多少箱,我们就不能计算从量定额税,只能算出从价定率税;200000×56%=112000(元)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5:21
第三步:计算出上述业务一共需要缴纳多少消费税;112000−16285.71=95714.29(元),因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
刘小泉老师
2021 12/14 15:21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同学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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