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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自来水差额征税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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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营改增以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54号公告的内容规定,解读如下:
(1)“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或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一定要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再者从上述“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只能扣减销售额,按照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于“不征税自来水”政策的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企业取得不征税自来水发票属于合规票据,因此,可以从转售水费收入中扣除。
(3)“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指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包含不征税自来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因此,“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为不含税价款。
(5)“54号公告”中并未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2021 12/23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