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 000-5 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 000×2-5 000×2-4 500×2-2 000×2)×10%-2 520- 555=625元; 3 月份:( 30 000×3-5 000×3-4 500×3-2000×3)×10%-2520- 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 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我想知道第二月份和三月份式子里的2520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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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2520是第二档税率的速算扣除数
2021 12/2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