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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借期内支付利息但设约定具体利息为多少,也未约定期利1/2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握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抑担保,1月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合同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顾序也未进行约定2020年3月15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公司,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年 借款到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般保证责任,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1 12/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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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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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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