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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给分公司用的原材料需要开发票吗?两个公司分别独立核算,母公司可以低价卖给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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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不知是总公司还是母公司呢?
母公司对应子公司 都是独立法人 必须开票 价格需要公允 不公允面临汇算清缴调整或增值税检查
总公司对应分公司,分公司呢是非独立法人,这个需要看下合同的情况
2021 12/26 17:48
84784964
2021 12/26 17:54
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
84784964
2021 12/26 17:54
看合同情况是什么意思呢?
来来老师
2021 12/26 18:00
你好
比如下面情况 是供货商直接开给分公司
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统一付款,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可以进项抵扣。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有 您这边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 要是确实就是总公司的 那么需要总公司开票
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1、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用于销售且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同一县(市)或用作其他用途的(比如用做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非统一核算(非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用于销售时,不区分是否在同一县(市),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其他用途(比如用做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存在争议,建议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