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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借期内支付利息但没约定具体利息为多少,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1月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2020年3月15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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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6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