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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服装交付他人代销,将购进服装无偿赠送给某小学,销售代销服装,哪些行为是视同销售?可以给个理由吗老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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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以上三种行为均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21 12/27 19:39
84785016
2021 12/27 19:47
未准备的核定金,纳税人因纠纷而支付的诉讼费,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缴纳的增值税,哪些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说明解释
匆匆老师
2021 12/27 19:58
您好,此问题已不再提问的内容范围内,建议您重新提问。
纳税人因纠纷而支付的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三项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算及扣除中不考虑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