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为什么成本法下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收入扣除基数,而权益法下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呢?

84784991| 提问时间:2021 12/28 08:02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蒋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以对于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2021 12/28 08:14
84784991
2021 12/28 08:34
老师为什么成本法下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收入扣除基数,而权益法下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呢?
蒋飞老师
2021 12/28 09:06
税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会计上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是不一样的,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是指上述“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那部分。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真正收到分红,不能作为扣除基数,只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数额才可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否真正收到分红不是必要条件。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