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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按含税售价核算的科目有哪些?

84784953| 提问时间:2021 12/2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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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级会计师
商品零售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融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概括为:“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其基本要求是:“库存商品”和“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零售价反映;商品柜组或实物负责人对商品的售价负责;会计通过售价核算控制商品实物。实行增值税后,按照财政部规定,商品零售企业继续适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核算和管理方法,“库存商品”等科目仍按含税的商品售价反映,与此相关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等。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来说,其增值税核算与其他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有明显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均按含税的售价核算,包括零售商品的不含税进价、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价和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三部分。 2.“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含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价和销项税额两部分。 3.月末,按含税进销差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然后调整销售成本。 4.月末计算销项税额。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而现行规定商业零售企业是月末才按税法要求计算销项税额。
2021 12/2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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