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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25题能不能解释一下,不懂这个附义务的遗嘱?

84784979| 提问时间:2021 12/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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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所以这个义务是不可免责性
2021 12/29 19:42
84784979
2021 12/29 19:43
哦哦,知道了,谢谢老师
84784979
2021 12/29 20:03
老师a 选项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李李老师
2021 12/29 21:13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既判力。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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