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期限3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一次还本付息。由于B公司利息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应于2020年12月开。 假设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A公司,2018、2019年度利息支出已自行进行纳税调增,问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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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学员您好,A公司2018、2019年的利息支出在账面做预提,但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因为未取得发票、也未实际支付,所以需做纳税调增,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因已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因些可对2018、2019年的年度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2021 12/30 07:29
恒山老师
2021 12/30 07:3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84784999
2021 12/30 10:27
那如果是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在2018、2019年利息支出已自行扣除,没有进行纳税调增,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该如何处理?
恒山老师
2021 12/30 10:52
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