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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原厂收取代理商的保证金超过1年以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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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不退还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021 12/30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