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17 年9月 12 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D公司销市商品 2000件单估售价300元单位生产成本250元。 华联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为78000 元,货款已如数收存银行,该批商品的控别权同时转移给了 D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华联公司给 D 公司提供了6个月形试销期,在2×18年3月15 日之前,D公司有权资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华联公司,华联公司根据实际退费数量,给 D 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贷款. 根据以往的经验,华联公司在发应商品时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为 20%(即退到 400 售商品):2x17年17 月 31 日,华联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根据 D 公司对商品的销售情况等最新证据,华联公司认为只有 5%的商品会被退回(等道回 100 件商品) 要求:《1》2x17年9月 15日,编据华章公司发出商品并收到版款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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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67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
预计负债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0
2022 01/04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