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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产公司属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范畴吗?假如属于此范畴,公司成立晚于2019年3月之后如何确定定基比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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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房地产公司当开发项目符合财税公告2019 年第39 号文第八条规定的五个条件时,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即: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022 01/1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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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10 21:38
老师我们公司是2020年成立的,怎么确定这个基数呢?
小石老师
2022 01/10 21: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84784998
2022 01/10 21:43
我可不可以理解成,我们公司2020年成立,那么2019年3月留底税额为0,作为比较值
小石老师
2022 01/10 21:44
是的,您的理解很正确
84784998
2022 01/10 21:46
好的感谢老师耐心指导
小石老师
2022 01/10 21:49
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
84784998
2022 01/11 06:41
老师,这个增量留抵退税申请限制次数吗?
小石老师
2022 01/11 07:55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只要继续满足条件,就可以继续申请,没有限制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