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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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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500万的设备(不含税),款项暂时未付,按10年进行折旧,无预计净残值:
(1)2018年度: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500万元,会计折旧是45.83万元。那2018年度会计就需要将差额所影响的税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是:
1. 首先是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 500万
2. 2018年2月-12月(共11个月) 计提折旧(为便于理解直接列合计数):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45.83万
贷:累计折旧 45.83万
3. 差异=(45.83-500)*25%=-113.5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3.5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3.54
(2)2019年度:由于2018年度500万元已经一次税前扣除,那2019年会计上所进行的计提折旧就需要纳税调整增加,会计处理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万
贷:所得税费用12.50万
(3)2020-2028年度依次类推。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四个点:
第一,注意取得设备或器具的时间,一定要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
第二,这个政策不是优惠政策,不减税、不免税,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当年进行的纳税调减,而接下来的几年,都是纳税调增了。所以,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会发生更多的利润,就不建议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有朋友问我是不是强制的必须一次扣除,在这里我强调一下并不是强制的,你可以选择按照会计折旧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一次扣除;
第四,是文件上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房租、建筑物不属于500万元一次税前扣除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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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2022 01/12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