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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四是甲公司的债权人。请问: (1)仅根据《公司法》,李四能否要求张三就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分) (2)若跳出《公司法》的视角,李四能否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 请说明理由;如果能,请说明实现路径。(5 分)

84785007| 提问时间:2022 01/17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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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
同学你好,不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证明张三有抽逃出资或重大过错行为可以要求
2022 01/1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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