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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中有一条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其中“确凿证明”具体是指哪方面?税局针对这方面要求提供哪些资料?

84785010| 提问时间:2022 01/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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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同学好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税务局一般认可以上事实
2022 01/19 10:57
84785010
2022 01/19 11:04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老师你列举的第3条中又有“足够的证据”这一关键词,何为足够的证据呢或被税局认可的相关证据呢? 除债务人死亡、破产外还有哪些列举呢?
Helen老师
2022 01/19 11:09
这个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84785010
2022 01/19 11:19
老师你有这方面样本吗?手头有的话发我一份好吗?
Helen老师
2022 01/19 11:24
没有的哦,同学可以网上找一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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