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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 凭证。A . 会计主管人员 B . 保管人员 C . 单位负责人 D .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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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来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证明必须加盖原开出凭证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凭证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022 01/27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