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乙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0年9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安全产品,该批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未加工ph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为3.9万元,消费税为十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p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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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亲爱的学员,您好。ph产品的初始入账价值=60+30+10=100万元。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2022 02/09 19:13
84785032
2022 02/09 19:37
消费税是可以抵的,还是不可以抵的?
大红老师
2022 02/09 19:40
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的入账成本,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