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乙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0年9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安全产品,该批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未加工ph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为3.9万元,消费税为十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p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多少?

84785032| 提问时间:2022 02/09 19:12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大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ph产品的初始入账价值=60+30+10=100万元。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2022 02/09 19:13
84785032
2022 02/09 19:37
消费税是可以抵的,还是不可以抵的?
大红老师
2022 02/09 19:40
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的入账成本,不能抵扣。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