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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升级计入研发支出,是否可行。研发成果以固定资产形式出现。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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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不得加计扣除政策.
2022 02/22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