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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分公司是不是不享受小微,按总公司给的比例交所得税

84784984| 提问时间:2022 02/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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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1012)40号文件规定,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022 02/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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