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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 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 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 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返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 2020年 6 月 30 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0 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销售价款为 100000 元, 增值税税额为 13000 元。(一般纳税人委托代销手续费税率6%)

84784968| 提问时间:2022 02/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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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雯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稍等!
2022 02/28 09:50
小雯子老师
2022 02/28 10:01
1.发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我7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7000 借,销售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0 应收账款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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