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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破产法的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又限制又普及

84785036| 提问时间:2022 03/03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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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属地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另一种为普及主义,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所以玻产程序的效力应及于破产人在国内外的全部财产。两种立法主义各有利弊,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很少有绝对采取某一种主义,大多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国家对外国破产程序视同外国裁判,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个案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全部或部分效力。有的国家采取缔结条约的方法,承认缔约方破产程序在本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国家在本国立法中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通过全球立法统一化的方式解决跨境破产问题。目前,适当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已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 两种理论的结合就是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发生于跨境破产的情况。跨境破产又称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程序。通常,影响跨国破产形成的因素,主要是债务人的财产位于两个以上的国家。
2022 03/0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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