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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84784967| 提问时间:2022 03/0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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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公告》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对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减税降费作出政策部署,39号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今年9月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针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进行修改,仅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022 03/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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