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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某新型食品制作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将向佳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向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佳公司以该技术制作食品存在缺陷为由要求取消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申请仲裁。双方均未选定仲裁员,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遂指定甲乙丙三人担任仲裁员乙为首席仲裁员,佳公司以甲与研究所利害不清为由申请其回避,经调查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必回避。佳公司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要求不公开审理,经反复磋商,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研究所未经许可无故退庭,于是仲裁庭决定停止仲裁程序 指出以上案例由的不当之处。

84785046| 提问时间:2022 03/1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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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一个问题,在你那个协议里面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只能进行诉讼。
2022 03/16 14:46
陈诗晗老师
2022 03/16 14:46
第二个问题,在仲裁的过程当中,有利害关系的人是需要回避的。
84785046
2022 03/16 14:54
还有问题吗
陈诗晗老师
2022 03/16 14:58
第三个问题就是开庭的那个原则是开庭不公开,但是如果说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那么是可以公开的。
陈诗晗老师
2022 03/16 14:58
第四个问题,如果说中途无故退庭,或者是没有出席,这种时候是不停止仲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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