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最近学习了齐红老师的自然人股东提取未分配利润的税务筹划 大约的意思是假设已有有限公司甲名下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现在A股东另成立一个家族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乙。然后乙投资入股甲公司取得利润分红(居民企业之前的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最后A再将手中持有的公司甲股权平价转让给公司乙 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是这个意思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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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1. 是的。 是可以这样操作; 因为确实有居民企业投资是可以免 投资收益的 所得税的 2. 平价认可的情况下不缴纳所得税的的; 但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2022 03/16 14:39
84785008
2022 03/16 14:56
那请问老师 这个方法只能用一次啊 这次股东A这样操作可以把公司甲上面的未分配利润取走 那以后公司甲运行几年后还会有很多的利润 那A已经不是公司甲的股东了 那再用股东B这样操作再成立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丙 然后再以上操作吗?
meizi老师
2022 03/16 14:58
你好 1. 可以的;但是你们要 把章程写清楚 要做备案的
84785008
2022 03/16 15:02
那公司甲把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公司乙 有没有1年的限制啊 我记得居民企业之前的投资分红是不是要持股1年以上啊?这个需要注意吗?
meizi老师
2022 03/16 15:08
你好 ;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