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麻烦找一下文件原文,现在还有这个政策了吗?

84785038| 提问时间:2022 03/17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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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2 03/17 20:59
郭老师
2022 03/17 20: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84785038
2022 03/17 21:03
后面您发的这个 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吗
郭老师
2022 03/17 21:04
不分 没有表明的都不需要区分
84785038
2022 03/17 21:07
现在是不是还是适用这两个政策?
郭老师
2022 03/17 21:11
是的 上面第一个有时间 第二个没时间就是一直有效
84785038
2022 03/17 21:12
第一个到什么时候了?
郭老师
2022 03/17 21:16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已读 2022-03-17 20:59
84785038
2022 03/17 21:19
第一个的第一个,小型微利企业,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吗?达到小微标准就行吗?
郭老师
2022 03/17 21:47
你好 是的是的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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