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甲公司2019 年6 月份发生的与A 材料有关的业务如下: (1)1 日,“原材料——A 材料”科目余额20 000 元(共2 000 千克,其中含5 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 000 元暂估入账的A 材料200 千克)。 (2)5 日,收到5 月末以暂估价入账的A 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为1 800 元,增值税税额为234元,运输费400 元,增值税税额为36 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 日,购入A 材料3 000 千克,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为36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4 680元,运输费1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90 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4)11 日,收到8 日采购的A 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 950 千克。经检查短缺的50 千克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5)30 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6 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 材料6 000千克,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 材料1 000 千克,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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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19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