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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将上述外购己税素板3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3)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5万元。 (4)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3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厂己按规定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84785019| 提问时间:2022 03/2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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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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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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