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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X0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20X1年6-12月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 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3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X1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 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X1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84784948| 提问时间:2022 03/2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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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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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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