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 6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和药材添加剂调制成35.2度的配制酒共500升并取得了国食健字文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 34万元。 (3)从境外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葡萄酒一批,经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万元,缴纳了进口环节税款并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当期全部领用用于连续生产调制葡萄酒。 (4)将调制好的葡萄酒90%对外销售,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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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3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