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资料:鑫新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该公司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5日从本地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2)8日从外地采购B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0。货款已支付,材料尚未到达3)13日,上述B材料已经运达,并验收入库。4)17日收到购买C材料的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38000和增值税税额6460元。5)19日从外地购进D材料一批,价款7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750元,运输费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1%),签发一张2个月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87750元,结算原材料价款和运输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6)20日据合同规定,向光明公司预付甲材料款45000元。7)23日第6题中的甲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材料价款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补付余款60300元。8)25日自制材料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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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4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