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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是按正常工资申报还是按劳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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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同时满足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22 03/29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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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9 20:39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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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9 20:40
您那个是2008.1.1之前的规定
meizi老师
2022 03/29 21:02
你好; 就得看你们实际情况的。 如果按照 这个批复;如果你公司没法为返聘人员买社保 ; 也没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报 ; 需要开票给公司; 同时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 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