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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表格你要什么方面的?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参考这个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效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本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 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
第二则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其入帐价值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3)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4)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5)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入帐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入帐价值。
(6)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7)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5条 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6条 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3)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4) 发现原有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5)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第三则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7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 房屋和建筑物
(2) 在用和不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 季节性停用或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8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5)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9条 公司应按月计提折旧。
(1) 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2) 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10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司如下:
(1)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4)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5) 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30年,车辆折旧的折旧年限为5年,其他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其余可按预定使用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第11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年度以前,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经集团董事会及相关政府部门核准,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提示。
第四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12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检查管理责任。行政办公室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第13条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
(1) 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是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 建立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请卡,做到账(卡)、物一致。
(3) 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 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5) 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第14条 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
(1) 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账(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 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 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 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5) 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钉牌
第15条 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
(1) 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报有关会计报表。
(2) 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
(3) 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 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五则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16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1) 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建造,实行计划、预算管理,根据公司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和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买建造计划及预算,作为年度资本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监督执行。
(2) 需购建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对照当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复后,才可购买。
(3) 对未纳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又必须购建的固定资产项目,使用部门必须编制追加计划并详细列明追加原因,可行性方案报经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17条 固定资产购建手续
(1) 生产性经营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提出购建申请,并由生产部门及行政办公室共同对所需购建设备作出设备造型及价格咨询的可行报告(包括资金预算、设备性能及产生的经济效益),送交总经理批准。
(2) 对非生产性经营设备购建,由行政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做出设备造型及价格咨询的可行报告(包括资金预算、设备性能及产生的经济效益),送交总经理批准。
(3) 购置固定资产一般应签订经济合同。重大建造项目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认可并进行价格、性能的比较之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4) 经济合同正本交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据以办理价款的结算和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存档。
(5) 财务部门在收到设备部门送交的经济合同后,应检查其有效性。
(6) 固定资产到达或完工后财务部办理价款结算时和实际支出进行对照。对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长期未办理结算的购建合同应查明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
第18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及结算
(1) 办理价款结算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在实际结算月份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2) 外购设备、工器具到货,由购置部门会同管理部门住址开箱验收,添置“设备开箱验收单”。
(3) 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随即交付使用,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单”,经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后,送财务部门转帐。
(4)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的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5) 属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由管理部门按装箱单清点。属设备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员负责保管;属工具类的,由工具部门登记备案;属设备备品配件,送备件库入库。随机技术文件应交技术档案室存档,并填制相应账、物、卡。
(6) 自制、外包、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和自制设备完工时,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单”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报告应送交一份给行政办公室。
(7) 工程结算时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结算报告对照有关的合同、验收报告等进行复核,或根据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工程审核意见,总经理批复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19条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经营租赁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租入通知单”连同租用合同送财务部门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20条 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六则 固定资产的修理
第21条 固定资产修理分大修理和日常修理。
第22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需要事先进行计划。固定资产年度大修理计划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制定,经财务部经济分析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批准,列入年度经营计划。
第23条 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在考虑负责大修部门工作量平衡和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修和外包的方式。对外包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财务部门会签。自修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应按设备大修理和土建大修理分类填发施工号。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第24条 通过大修理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认为改扩建支出:(1)使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延长;(2)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增大;(3)使产品质量提高;(4)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
第25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负责的,应由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则 固定资产的期间处置
第26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1) 公司因产品结构和经营业务调整,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以及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由管理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 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3) 对可调出的闲置固定资产清单应每半年一次报实业公司,以便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中进行有偿调剂。
第27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1) 内部转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集团公司决定在企业间或企业决定在内部使用部门之间转移。
(2)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调拨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办公室留底,一份交财务部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八则 固定资产的盘点及报废
第28条 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做到账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29条 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负责保管和 使用的相关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30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
第31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1) 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2) 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3) 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发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4) 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5)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第32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
(1) 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其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并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2) 财务部门依据集团分管总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账务处理。行政办公室负责进行实物处理。
(3) 固定资产处理完毕后,由行政办公室将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并附有关单据书面报财务部门,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处置费用由行政办公室填制费用报销单经相关人员批准后,随外
部票据一起交财务报帐。
第33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账管理。
另外: 其他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包括:办公家具、U盘、计算器等)其价值虽然低,但使用时间较长,因此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购买入库后全部摊销进入费用,但在资产卡片上应同固定资产卡片一样注明使用人、原值及启用时间等,如发生转移按固定资产一样办理移交手续。
2022 03/30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