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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2021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2020年6月1日,乙公司购入B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为2600万元(其中包含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该笔B公司债券面值为2500万元。乙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2)2020年6月1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3)2020年6月30日,乙公司持有B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670万元,2020年12月31日,B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580万元。 (4)2021年3月15日,乙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全部B公司债券,售价为3550万元(计算该项业务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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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50 (2600-50)
应收利息 50
投资收益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银行存款 2631.8
2、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3、2020年6月3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20 (2670-25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
2020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 (2670-258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
4、2021年3月15日,
借:银行存款 35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50
—公允价值变动 30 (120-90)
投资收益 970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550-2600)*6%/(1+6%)=53.77(万元)
借:投资收益 53.77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3.77
2022 03/30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