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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业务,怎么界定哪些是免税业务,哪些是应税业务? 保税区内产生的费用属于免税吗? 财税(2013)106号文也看不明白

84785025| 提问时间:2022 03/3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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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2 03/30 22:54
洋洋老师
2022 03/30 22: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明确,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按照财税10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意味着,只要货代企业接受委托的标的物属于进(出)口货物,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服务,均可适用免税政策。 这里要注意,免税不是简单的免销项税额,而是免应纳税额。国际货代业务需先按照差额征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免税额。 有关条件。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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