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销售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2.99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万元,增值税0.27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04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3)直接从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2万元。 (5)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请计算(1)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 (2)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3)本月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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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
进项税额2.99+0.27=3.26
业务2
进项税额1.04
业务3
进项税额42*9%=3.78
业务4
销项税额42*13%=5.46
2022 04/01 10:51
蒋飞老师
2022 04/01 10:52
进项税额合计3.26+1.04+3.78=8.08
销项税额5.46
应交增值税=8.08-5.46-0.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