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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将外购的烟叶100000元发给嘉华加工公司,委托其加工成烟丝嘉华加工公司代垫辅助材料4000元(款已付),本月应支付的加工费36000元(不含税)、增值税4680元。7月5日,ABC公司以银行存款付清全部款项和代缴的消费税;6日,收回已加工的烟丝并全部生产卷烟10箱:25日,该批卷烟全部用于销售,总售价为300000元,款已收到。 7月26日,向陈氏超市销售用上月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00元(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0400元),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84784963| 提问时间:2022 04/0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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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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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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