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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初,某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于2021年07月底已经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21年7月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

84784969| 提问时间:2022 04/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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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该酒厂2021年7月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0+3000/1.13+23400/1.13)*0.13=9537.17
2022 04/02 12:09
84784969
2022 04/02 12:14
当月退回的包装物的相关税费可以不用处理吗,老师?
暖暖老师
2022 04/02 12:27
是的,这里不影响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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