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50千克,价值0.02万元。(2)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甲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发生的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式支付。(3)6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B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500万元,发生的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5万元。收回的B产品直接销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4/0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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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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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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