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物权的追及效力,提到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若债务人未到期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追及至第三人,使债权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中又提到动产即使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老师解释下这两个知识点,一个说可以追及,一个说不得,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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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他是这样子的,就比方说啊,这个抵押财产没有登记的话。这个就可以去对抗善意第三人。那如果说已经登记的话,这个就不能,就相当于已经登记的话,即便他卖给了这个善意第三人,他也可以去受偿。
2022 04/05 22:27
84785022
2022 04/05 23:34
动产抵押中又提到动产即使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个论点中,说即使登记了,也不得请求优先受偿, 我理解的是重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 比如企业用自己的货物抵押,但是期间正常销售给了客户,因为是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对于追及效力,是个例外?
84785022
2022 04/05 23:36
如果这个抵押物 不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商品,是某固定资产,就理解为非正常经营活动, 抵押权人 就有权对第三人进行追及效力,要求优先受偿?
陈诗晗老师
2022 04/06 00:26
正常的经营过程当中,这种也要看你这个东西有没有登记,如果说登记的话,他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