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问题: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4/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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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答: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022 04/06 10:17
84785028
2022 04/06 10:57
(3)假设甲公司在2020年3月11日得知水泥的市场价格可能要上涨,甲公司能否撤销其要约?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在2020年3月20日回复传真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收传真后未予以答复。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何何老师
2022 04/06 11:00
答: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 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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